江苏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审批办法

(2022-07-01 17:01) 5980526

  (2022年6月修订)

    为实施江苏省作家协会章程》有关个人会员申请、审批的规定,积极认真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入会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身份要求

  1.申请入会者应是户籍在江苏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驻江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中央驻江苏企业或单位以及长期在江苏省内工作、居住的人员等。

  2.申请入会者一般应为江苏省作协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包括全省13个设区市作协及省网络作协、省公安作协、省金融作协、省电信作协、省电力作协、省企业作协、省散文学会、省报告文学学会、省青少年作协。

  3.江苏省省直机关单位、驻苏现役军人和驻宁高校工作人员符合申请条件者,经两位省作协会员推荐,可直接申报。

  (二)申请者文学成果要求

  申请者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或有影响力的文学网站上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文学作品,有独立创作且在中国大陆成书出版的文学作品;或长期从事文学的编辑、翻译、组织工作,成绩突出。

  1.主要从事文学创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15万字(诗歌按10行1000字计)。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作品不少于5万字,并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不少于1部。

  (3)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不少于2部。

  4)在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文学网站、平台上,发表平均订阅量(数)3000以上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100万字

  5)在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文学网站、平台上,发表平均订阅量(数)1000以上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50万字,并有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的作品1部以上,或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刊物、报纸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3万字;

  6)影视、戏剧作品参照以上发表和出版条件计算。影视、戏剧作品公演或公映视同发表。

  全国点文学期刊转载发表文学作品,或取得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的,对其发表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2.主要从事文学理论批评工作的申请者,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省级及以上文学期刊、报纸发表文学理论批评文学作品不少于10万字,或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理论批评著作不少于1部。

  3.主要从事文学翻译工作的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成书出版有独立翻译作品1部以上,或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文学期刊、报纸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立翻译作品15万字以上。翻译作品须为近期译作,中译外、外译中均可。

  4.主要从事文学编辑工作的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文学编辑工作5年以上,成绩突出

  5.主要从事文学组织工作的申请者,应在职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区市文联、作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2)在区县文联、作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对促进当地文学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

  (3)在省作协团体会员单位专职从事文学组织工作5年以上、区县文联、作协专职从事文学组织工作8年以上,成绩突出

  申请者同时具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成果,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6.党政领导干部申请入会,根据其文学成果,从严把握,并履行必要手续。

  第二条  申请推荐途径

  1.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申请者,由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推荐。同属设区市级作协和省级行业作协个人会员的申请者,只能选择一个所属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2.江苏省省直机关单位、驻苏现役军人和驻宁高校工作人员符合申请条件者,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省作协个人会员推荐。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江苏省作协每年审批一次新会员。省作协联络部每年6月至9月集中接受入会申请,10月至11月核实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省作协书记处审批后公示。

  (一)网上填写申请

  凡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者,需在每年6月至9月登录江苏作家网,进入新会员网上申请系统,如实、规范填写申请信息。填写中须注意:

  1.申报类别根据个人主要创作门类或主要文学成就选择唯一的创作体裁(小说、散文、诗歌、儿童文学、网络文学、纪实报告文学、文学组织、文学编辑、文学翻译、文学评论、编剧等)。

  2.出版作品:请填写本人独立创作,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能够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主要代表作品。编著、合著作品及非文学性图书不作为申报作品,请勿填写。

  3.发表作品:请填写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能够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文学作品。影视编剧作品请在“刊物或报纸名称”栏内填写影视发行单位和首播单位;翻译作品请在作品名称中注明翻译语种。多人合集、选本收录、文学内刊发表的作品不作为申报作品,请勿填写。

  4.网络文学:请填写在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文学网站、平台上发表的网络文学作品,但不包括在网上发表少于5万字的短篇小说、纪实文学、新闻综述、散文和诗歌等。

  (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者在网上填写申请后,根据申请进度提示,通过网上审核者可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根据网上申请内容生成,不可修改),并按照下列要求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清单(一式一份):请根据提供的材料种类和数量进行填写,在认真阅读相关告知信息并确认同意后,亲笔签名。

  2.《江苏省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须本单位盖章(自由撰稿人由推荐团体会员单位确认代章)、本人亲笔签名齐全;另附2张两寸证件照(用于办理会员证)。

  3.代表性文学作品(一式一份):

  (1)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出版文学作品原件1-2部;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出版文学作品的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以及中国版本图书馆在版编目(CIP)数据打印件(查询网址www.capub.cn)。

  (2)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文学期刊、报纸发表文学作品(原件、复印件均可)不少于5篇。如非原件,须提供作品发表当期刊物封面(或当日报纸版头)、目录及作品全文复印件。申请表所填内容以外的刊发作品请开列作品目录,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报纸名称,以及作品名称、体裁、字数。

  (3)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网络文学作品,每部不少于5万字的节选内容(打印或提供已出版的作品原件)。注明发表时间、网站名称、平均订阅量,并提供作品字数、作品已完结的网站截图及平均订阅量证明材料等。网络发表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者须拥有作品著作权。

  (4)影视、戏剧作品:提供文学脚本、相应影像材料和公映、公演证明。

  (5)翻译作品:须另附翻译作品原文复印件不少于20页。

  4.职称、获奖及作品影响情况(一式一份):请提供设区市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笔会、论坛等奖项除外)。作品被省级及以上文学期刊或报纸转载及评论等相关文字材料。从事文学翻译、编辑工作者请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者应按照要求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属省作协团体会员单位,由团体会员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在9月3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省作协联络部。省直机关单位、驻苏现役军人和驻宁高校申请者应按照要求由两名省作协会员亲笔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寄送省作协联络部。

  (三)专家评审

  省作协联络部每年11月召开新会员发展评审工作会议,按照文学门类分组,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读意见。

  1.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从省作协全委会委员中抽选产生。

  2.专家评审个人阅读、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本组评审结果。本组专家投票过半数方为通过

  3.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省作协机关纪委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四)书记处审批

  评审工作会议结束后作协书记处对专家评审推荐名单进行研究,审议批准得票过半数者为拟发展个人会员名单。

  (五)公示

  拟发展个人会员名单在江苏作家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联络部核查后,报书记处研究。

  (六)公布

  公示期结束,省作协书记处会议批准,新会员发展名单在江苏作家网公布。

  (七)办理入会手续

  新会员名单公布后,联络部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对新发展会员本人进行告知,按要求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条  工作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专家评委、工作人员不得有接受申请者吃请、财物等任何可能影响会员发展公正的行为,不得泄露相关工作情况。

  2.评审会议期间,全体评委应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省作协机关纪委工作人员的监督,评委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申请入会,应实行回避。

  第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表明具有申请资格。

  2.网上申请内容填写不实、作品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者,不列入本年度新会员评审范围。

  3.除江苏省省直机关单位、驻苏现役军人、驻宁高校申请者外,其他所有申请者必须通过团体会员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非经团体会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4.申报材料在当年度评审期限内有效,一律不予退还。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材料中的作品原件将以文学活动的形式赠送给学校、图书馆、农家书屋等文化机构。未获批准并再次申请的,须按照本办法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5.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以及请托、行贿行为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日制定的《江苏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审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