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作家协会简介

(2021-08-22 13:15) 4440371

  江苏省作家协会简称江苏省作协,是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正厅级建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各设区市作协及行业作协为省作协团体会员。江苏省作家协会原名中国作家协会江苏分会,于1960年正式成立。1984年1月,中共江苏省委作出决定,将作协从文联机构中分出,与文联平行。1992年6月10日,更名为“江苏省作家协会”。

  协会成立60多年来,团结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作家,形成了一支由老中青构成的、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文学创作队伍。全省广大作家努力创作,发表和出版了一大批优秀文学作品,先后有67人次获得国内外重要文学奖项,其中,法兰西文学艺术骑士勋章1人,英仕曼亚洲文学奖2人,全国“五个一工程”奖29人次,茅盾文学奖2人、鲁迅文学奖10人次、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6人次、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17人次。

  省作协党组现有成员6人。主席团现有29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4人、委员14人。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书记现有6人,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省作协现有机关事业人员编制108人(参公33人、事业69人、行政附属6人),在职人员83人,离退休人员71人。目前,拥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6人,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6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3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5人,1人入选双创人才,2人入选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英才”,26人次入选“333”工程培养对象。全省现有文学创作专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作家237名。累计发展省作协会员4138人、中国作协会员697人、省网络作协会员545人。

  江苏省作家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

  江苏省作家协会下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部、联络部等4个行政职能部门和江苏文学院、创作理论研究室2个事业部门,下属钟山编辑部、雨花编辑部、扬子江诗刊编辑部(扬子江文学评论编辑部)3个事业单位,挂靠管理江苏省诗词协会和江苏省报告文学学会2个社团组织。江苏省作家协会主管和主办的有《钟山》杂志、《雨花》杂志、《扬子江诗刊》、《扬子江文学评论》和会刊《江苏作家》。设有“江苏作家”官网、“江苏文学”“扬子江网文评论”微信公众号及4家文学期刊的微信公众号。

  江苏省作家协会设有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委员会和小说委员会、小小说委员会、诗歌委员会、散文委员会、报告文学委员会、儿童文学委员会、影视文学委员会、文学理论批评委员会、外国文学委员会、网络文学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作家职业道德建设和各文学门类的交流研讨、组织联络活动。 

  为推动和繁荣全省文学创作,江苏省作家协会设有紫金山文学奖(已评选7届)和紫金·江苏文学期刊优秀作品奖、《钟山》之星文学奖、泛华文网络文学金键盘奖、江苏文学评论奖、扬子江诗学奖、扬子江年度青年诗人奖、曹文轩儿童文学奖等文学奖项。

  江苏省作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扬子江”系列品牌文学活动扬子江作家周、扬子江诗会、中国当代文学扬子江论坛、扬子江网络文学周,在全国文学界产生广泛影响。江苏省作家协会还设有江苏当代作家研究中心、江苏当代文学研究基地、扬子江网络文学评论中心和雨花读者俱乐部、扬子江文学驿站、校园文学基地等文学平台。

  

江苏省作家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30日省作协第九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省作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作家协会是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学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团结、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代同步伐,努力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繁荣发展文学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加快建设“三强三高”文化强省和“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定文化自信,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

  第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统一,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探索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各种艺术风格和流派发展。

  第七条  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建设结构合理、梯队完整的文学苏军。注重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和新型写作群体。通过文学培训、项目扶持、评奖激励等各种方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为我省文学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合格的后备力量。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批评工作,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的引导。

  第九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文学刊物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文学新媒体,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质量,发挥其培养文学人才、扶植文学创作、开展理论研究、推出文学精品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组织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开展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各专门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和志愿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文学素养。

  第十二条   拓展文学交流渠道,积极组织全省优秀作家参与省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和国际文学交流活动,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江苏文学走出去,努力提升江苏文学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努力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推动文学成果传播和转化。

  第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对设区市、县(市、区)作协、行业作协等基层文学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密切与基层文学社团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文学组织和文学社团作用,厚植文学土壤,夯实文学基础。

  第十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作家自律,维护作家合法权益,保障作家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赞成本会章程,在江苏生活、学习和工作,发表或出版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文学评论、理论研究、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专家评审,本会书记处审批,即为个人会员。本会审议批准会员一般为一年一次。

  因工作需要,本会书记处可临时增补会员。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并提出申请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行业、该企业集团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被判实刑的,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个人会员的入会、退会、转会及取消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苏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各设区市代表的推选在设区市文联、作协组织下完成;省级行业作协和其它团体会员单位代表的推选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省作协组织下完成。

  代表推选向基层和一线作家倾斜,45周岁以下青年作家代表比例为20%,新文学群体代表比例为10%。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增补主席团成员;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个人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委员从主持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委员如因工作调离、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增加一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届中需要免除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的,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由书记处第一书记召集书记处会议。

  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文学组织工作者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本会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本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作家协会简称江苏省作协,英文全称是:THE WRITERS’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为WAJS。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徽图案为:由钢笔和书构成“苏”字,象征繁荣发展的江苏文学事业。

  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苏省作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