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作家协会章程

(2026-01-13 15:11) 6013567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作家协会是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学事业、打造新时代江苏文学高地、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实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继续推动江苏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做示范,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贡献文学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贯彻为作家、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建设作家、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组织全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牢记“国之大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持续提升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统一,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探索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繁荣发展互联网条件下的新大众文艺,推动各种艺术风格和流派发展。

  第八条  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建设结构合理、梯队完整的文学苏军。注重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和新文学群体。通过文学培训、项目扶持创作研讨、评奖激励等各种方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持续推动我省文学高地建设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九条  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第十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文学刊物、网站和公众号等文学阵地,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媒体融合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打造江苏文学传播新矩阵。

  第十二条  组织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开展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营造良好文学氛围,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条  拓展文学交流渠道,积极组织全省优秀作家参与省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和国际文学交流活动,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江苏文学走出去,努力提升江苏文学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传播力

  第十五条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努力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推动文学成果传播和转化。

  第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对设区市、县(市、区)作协、行业作协等基层文学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密切与基层文学社团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文学组织和文学社团作用,厚植文学土壤,夯实文学基础。

  第十七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作家自律,维护作家合法权益,保障作家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赞成本会章程,在江苏生活、学习和工作,发表或出版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文学评论、理论研究、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专家评审,本会书记处审批,即为个人会员。本会审议批准会员一般为一年一次。

  因工作需要,本会书记处可增补会员。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设区市作家协会,以及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省性行业作家协会、专业性文学团体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行业、该企业集团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被判实刑的,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个人会员的入会、退会、转会及取消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苏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各设区市代表的推选在设区市文联、作协组织下完成;省级行业作协和其他团体会员单位代表的推选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省作协组织下完成。

  代表推选向基层、向青年作家、向新文学群体倾斜,45周岁以下青年作家代表比例不少于25%,新文学群体代表比例不少于10%。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增补主席团成员;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个人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委员从主持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委员如因工作调离、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增加一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届中需要免除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的,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由书记处第一书记召集书记处会议。

  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文学组织工作者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本会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本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作家协会简称江苏省作协,英文全称是:THE WRITERS’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为WAJS。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徽图案为:由钢笔和书构成“苏”字,象征繁荣发展的江苏文学事业。

  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苏省作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