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苏省文学内刊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江苏省境内由个人或法人创办的文学内刊杂志,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讲话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为全省文学期刊服务。
联盟宗旨:整合文学期刊优质资源,建设文学期刊交流平台,推动文学期刊健康发展,加强文学期刊阵地建设。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作家协会,联盟驻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联盟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文化发展问题,组织期刊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
第六条 反映各文学期刊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文化改革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本联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
(一)请专家学者或名刊主编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二)围绕期刊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为成员单位的发展、管理及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举行各类座谈会,交流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
(五)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六)与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第八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联盟成员之间及联盟成员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文学期刊间协作。
第九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律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组成,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二)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期刊的性质须是文学期刊;
(二)期刊的主办单位应在江苏省内,或主办方是江苏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
(二)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联盟设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有:
理事长单位1个,
理事单位20个
理事长1人
副理事长3人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任。秘书长负责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联盟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6年12月12日开始执行。